第一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办与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就常委会各项综合性工作与区各套班子办公室、监察委办公室、法检两院办公室、机关事务中心、南山公园管理中心、融媒体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就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与组织部、编办、各乡镇(街道)人大(工委)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四条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口部门主要是: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统计局、工信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濂溪产业园、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城投公司、各金融机构等。
第五条 区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对口部门主要是: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信访局、交警三大队、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公司等。
第六条 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对口部门主要是:人社局、民政局、医保局、应急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残联、工商联等。
第七条 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对口部门主要是:教体局、科技局、文广旅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科协、民族宗教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八条 区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的对口部门主要是: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供销社等。
第九条 区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对口部门主要是: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文明服务中心等。
第十条 对口部门在工作中遇到涉及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可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办联系,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人大有关委办应与对口部门通过相互抄送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文件及简报、报表等资料,及时互通信息,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 区人大有关委办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邀请对口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口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和本系统重要工作会议,举办重大活动,应邀请区人大有关委办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区人大有关委办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决定,所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检查、视察等活动,可邀请有关对口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协同做好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区人大有关委办每年年终可邀请对口部门负责人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交流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