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自身建设 > 人大工作制度

濂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时间:2023-07-27 来源:

第一条为了保障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人大工作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被评议单位)的总体工作或专项工作所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评议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五条每年度的被评议单位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候选单位中票决产生。

第六条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区委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四)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六)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工作评议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成立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评议工作组,工作组正副组长由区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担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及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为成员。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八条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工作评议。

第九条工作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议准备工作

1.根据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年度计划,由评议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提交区人大主任会议审定。

2.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被评议单位和评议内容。

3.根据需要,对评议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召开评议工作动员会。

4.被评议单位开展自查。

5.评议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视察、检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评议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二)评议实施步骤

1.工作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参加调查的代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

2.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工作;

3.评议工作组组长报告调查情况;

4.分组或大会评议发言、询问,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作出说明;

5.满意度测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满意度测评。获得“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数50%的,为满意;获得“满意”票数少于或等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数50%,且“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数50%的,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票数少于或等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数50%,且“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少于或等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数50%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三)评议结果处理

1.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由评议工作组负责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并整改落实到位。评议工作组负责对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2.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被评议单位,要在两个月内将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报告。

3.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被评议单位,常委会对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持续监督,并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仍评为不满意的,可依法对其进行询问、质询或提出撤职案。

4.被评议单位的测评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向区委作专题报告,可作为今后考核领导班子、使用干部和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参考依据,属垂直管理部门的,测评结果报其上级主管机关。所有评议情况应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示公告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