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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形成程序

时间:2023-07-27 来源:

为规范审议意见形成程序,提高审议意见质量和实际办理效果,根据《监督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形成制度,特制定本程序:

1.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印发常委会会议预告通知。

2.“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相关委办征求意见。

3.常委会举行会议15日前应举行主任会议,常委会有关委办向主任会议汇报初审情况,并由有关委办以书面形式向“一府一委两院”反馈征求意见情况。

4.“一府一委两院”应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将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5.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6.常委会有关委办应根据会前调查情况和“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审议意见初稿,并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予以修改,形成审议意见(草案)。

7.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一般应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和通过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提出的审议意见(草案),并提请常委会表决。

8.常委会会议经表决通过审议意见(草案),会后,由常委会有关委办将审议意见交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再交常委会办公室统一送交常委会主要领导签发。

9.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审议意见分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

10.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形成依照此程序执行。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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