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参照《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议事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可视为自动辞职处理。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临时调整议程或日期,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议程,预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第七条主任会议可决定下列人员列席常委会:
(一)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列席;
(二)常务委员会县级干部,各委办负责人;
(三)各乡镇(街道)人大负责人;
(四)根据会议需要,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负责人;
(五)必要时,邀请省、市、区人大代表列席。
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也允许公民经申请同意后,旁听会议,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以全体会议的方式听取和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也可根据情况,以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形式进行审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工作汇报和人事任免进行审议时,区“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经主任会议批准,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新闻单位可派员旁听会议,从事宣传报道工作,使全区人民及时了解会议情况和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发出会刊、刊登会议纪要,记载会议情况,公布会议有关内容和决定事项。
人大常委会会刊,发给全体区人大代表、区属各部门及驻区有关单位、人大各委办、乡镇(街道)人大,并向外地友好县区人大交流。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论证,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办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案由、案据和建议方案。
“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的时间,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十五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依法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的资料并在会议上对议案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报告或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本章所称有关工作报告是指区“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将上一年度区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区“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务委员会作有关工作报告时,一般应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20天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将有关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办征求意见,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10天前应将修改的有关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在会议举行7天前将有关工作报告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年初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区“一府一委两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征求意见后,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如认为必要,可以对有关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一府一委两院”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应将有关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及区“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质询
第二十六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七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质询案必须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时,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答复,最迟应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闭会前作出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口头答复的,也要整理书面材料。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都要围绕议题积极发言,力求简明扼要,对于发言时间过长或者发言与议题无关,会议主持人可以提醒或予以制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条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必要时也可以合并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应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和人事任免,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通过的议案、决议和决定,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修改,然后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解释,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濂溪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接受中共濂溪区委领导,维护党委的核心地位。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勤政廉政,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不参加常委会的集体活动1次的,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超过2次(含2次)的,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的集体活动,经批准的请假次数累计不能超过3次;超过3次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服从会议议程的安排,不得从事有碍会议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在审议时必须围绕会议议题,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发表意见并对议题表明态度。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在议案交付表决前,可以发表对议案的意见。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服从议案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等活动。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应当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了解社情民意,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公正廉洁,牢记“两个务必”,强化纪律规矩意识,牢记“八项规定”,自觉抵制“四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以权谋私,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监督本守则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