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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时间:2023-07-27 来源:

濂溪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2022年4月29日区二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主任)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提升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把握“两个确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四)坚持依法履职。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三条  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讨论研究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机关党总支和机关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研究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研究机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讨论研究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方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指导意见;

(六)讨论研究机关机构设置、内部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以及干部学习教育、管理监督等重要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机关干部推荐提名、职务任免,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研究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研究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

(九)讨论研究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常委会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参加,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

第五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邀请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履职服务中心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常委会党组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会前应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九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其他相关委办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党组书记汇报,必要时向党组会议汇报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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